(2016)川3401民初2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钟仁贵与西昌市张家屯村一组、金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兴顺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仁贵,西昌市张家屯村一组,金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兴顺工程施工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2488号原告:钟仁贵,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柯,西昌市经济试验园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西昌市张家屯村一组。地址:西昌市张家屯村*组。负责人:刘远华,该村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杨,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金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胜利南路(美丽阳光酒店对面)。注册号:513400000013533。法定代表人:杨智亮,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军,男,汉族,1987年6月26日出生,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成都兴顺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新繁镇繁宗路**号附*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14734826987N。法定代表人:罗廷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佘成红,四川谦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钟仁贵诉被告西昌市张家屯村一组、金泰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兴顺工程施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钟仁贵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仁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仁贵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00元,减半收取计2150.00元,由原告钟仁贵负担。审判长 陈 丹审判员 吴 蓉审判员 马晓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淑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