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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4执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李大明与徐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九三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大明,徐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九三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8104执210号申请执行人:李大明,无职业。被执行人:徐威,无职业,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大明与被执行人徐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在法定期间内因被执行人徐威下落不明,公告向其送达了各项执行文书。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并向申请人反馈了执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8104执2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国庆审判员  王惠臣审判员  全景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金重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