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29执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隆福肥牛火锅城万全店与杨海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隆福肥牛火锅城万全店,杨海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29执118号申请执行人隆福肥牛火锅城万全店,地址:张家口市万全区孔家庄镇全兴路西红庙。经营者武全方(经理),男,1992年10月1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被执行人杨海全,男,1953年3月6日,汉族,现住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本院在执行(2017)冀0729执118号隆福肥牛火锅城万全店申请执行杨海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销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729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 衡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田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