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4民初6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上海俣炳贸易有限公司与张少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俣炳贸易有限公司,张少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6723号原告:上海俣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许冰元,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小敏,上海市申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黎明。被告:张少明,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原告上海俣炳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少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俣炳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俣炳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54元,由原告上海俣炳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晨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姚铭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