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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1420徐州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孟宪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孟宪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1420号原告:徐州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歌风一村商品房64号。法定代表人:冯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依敏,江苏世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宪伟,男,汉族,居民,住沛县。原告徐州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孟宪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徐州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孟宪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孟宪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徐州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