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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202刑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达瓦加布妨害公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喀则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瓦加布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桑珠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藏0202刑初24号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检察院。被告人达瓦加布,男,藏族,初中文化程度,打工,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捕前暂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3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日喀则市看守所。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以桑检公刑诉[201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达瓦加布犯妨害公务罪,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巴桑卓嘎、德吉卓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达瓦加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13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达瓦加布驾驶藏DT20**出租车从本市桑珠孜区火车站载客后往市区方向行驶,当该车行驶至火车站丁字路口时因��按导向线行驶,并闯红灯被正在治安巡逻的桑珠孜区公安局民警发现,民警准备下车纠正该车子交通违规行为时,被告人达瓦加布驾驶出租车径直开往市区,同时从车窗内向民警吐了口水。遂民警驾车追至本市桑珠孜区交通安居门口,要求被告人达瓦加布出示驾驶证接受调查时,被告人达瓦加布拒绝配合,并启动出租车将民警胡某某拖拽一百三十米左右,之后被正在巡逻的反恐侦察支队的车子强行拦截,随后民警将被告人达瓦加布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达瓦加布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之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上述事实,被告人达瓦加布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证人拉XXX、安XX的证词;现场勘查��录及现场方位图、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照片;作案工具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便民警务站八项工作职责;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桑珠孜区公安局32号便民警务站值班表、勤务工作日志、治安巡逻登记表及交警支队案件移交登记表;申请书、作案工具发还清单;情况说明5份;视听资料;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达瓦加布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并对被告人达瓦加布在六个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达瓦加布当庭自愿认罪,完全表达自己的悔罪之意,认罪态度尚可,且未对被害人造成严重后果,故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达瓦加布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起至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六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扎西丹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卓玛次仁附:本法律文书涉及的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