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余仁立与刘前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仁立,刘前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724号申请执行人余仁立,男,汉族,1970年5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刘前进,男,回族,1968年9月7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执行余仁立申请执行刘前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刘前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建议》第十条、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32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希贵审 判 员 史学金人民陪审员 盛学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蒋大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