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3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梁婷婷、舟山市永安特种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婷婷,舟山市永安特种设备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3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梁婷婷,女,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被执行人舟山市永安特种设备服务有限公司,住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西路2115号普陀鑫材国际广场1110、1112室。法定代表人:张舟,男,系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婷婷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永安特种设备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街道东海西路2115号普陀鑫材国际广场1110、1112室房地产,上述房产已被银行抵押,经协商申请执行人撤回该执行案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梁婷婷撤回执行申请,(2017)浙0903执381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鹏飞审 判 员 江 涛代理审判员 於昭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朱旭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