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324执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姚玉琼与被执行人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玉琼,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4执723号申请执行人:姚玉琼,女,汉族,生于1956年10月2日,住四川省仪陇县。被执行人: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申请执行人姚玉琼与被执行人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作出的(2017)川1324民初8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89200元及利息,应承担受理费2819元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有位于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83号附12号(万德中心广场2幢1屋)砖混结构楼房第一层商业用房(产权证号:201004491号,建筑面积79.68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仪陇县新政镇宏德大道一段83号附12号(万德中心广场2幢1屋)砖混结构楼房第一层商业用房(产权证号:201004491号,建筑面积79.68平方米)。二、被执行人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财产自查封、扣押之日起五日内被执行人四川万德投资有限公司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或变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四、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熊绍柏审判员  邱文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