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兴民与被执行人徐建、张巨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兴民,徐建,张巨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1561号申请人王兴民,男,1965年6月13日生人,满族,农民,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徐建,男,1981年4月2日生人,满族,个体,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张巨存,男,1966年9月20日生人,满族,个体,住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申请人王兴民与被执行人徐建、张巨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34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柳秀山审判员 杨润国审判员 徐 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跃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