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621执恢3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安徽涡阳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夏春明、王纪英、赵良甫、邓双芳、安徽省皖北粮食储备有限公司、邱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涡阳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春明,王纪英,赵良甫,邓双芳,安徽省皖北粮食储备有限公司,邱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21执恢3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涡阳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涡阳县紫光大道南侧,组织机构代码0*****9-1.法定代表人潘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候鑫,公司职工。被执行人夏春明,男,1961年6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闸北镇涡北行政村夏黄自然村被执行人王纪英,女,1962年6月4日出生,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赵良甫,男,1972年8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牌坊镇西赵行政村西赵自然村被执行人邓双芳,女,1972年11月22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标里行政村河东自然村被执行人安徽省皖北粮食储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涡阳县青疃站前路,组织机构代码6*****0-3。被执行人邱平,女,1962年12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城关镇郝庄路北申请执行人安徽涡阳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夏春明、王纪英、赵良甫、邓双芳、安徽省皖北粮食储备有限公司、邱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皖1621民初5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徽涡阳湖商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夏春明所有的现代牌轿车一辆(车牌号:皖SXX0**)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中健审判员  杜运发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