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04民初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仲某1与李某2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304民初320号原告:仲某1,女,1949年8月21日出生,现住滴道区。被告:李某2,女,45岁,现住滴道区。被告:李某3,男,54岁,现住滴道区。被告:李某4,男,20岁,现住滴道区。原告仲某1与被告李某1、李某2、李某3法定继承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仲某1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仲某1申请撤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仲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仲某1负担。审判员 安丰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吕昕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