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执5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郭忠申请执行武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忠,武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5782号申请执行人郭忠,男,汉族,1968年3月2日出生,住金水区。被执行人武洪波,男,汉族,1983年4月27号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郭忠申请执行武洪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81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武洪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1月9日权利人郭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武洪波名下银行存款2357元予以冻结、扣划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郭剑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