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3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钟某某交通肇事罪2017刑初702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13刑初702号公诉机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某,户籍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因本案于2017年3月2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1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辩护人黄凯欢,广东定海针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未检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简韵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某及辩护人黄凯欢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02日15时56分,被告人钟某超载驾驶粤K×××××号重型厢式货车在本区银屏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银屏路与三好街交界路口时遇交通阻塞未依次停在路口外等候,与过马路由郑某乙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搭载林某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斐死亡,郑某乙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后,被告人钟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交警部门核定:被告人钟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郑某乙承担次要责任,林某斐无责任。经法医鉴定:林某斐的死因符合巨大钝性暴力作用头部致严重颅脑损伤死亡。案发后,被告人钟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人民币3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郑某乙的陈述,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呼气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法医学检验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肇事现场、车辆及尸体照片,监控视频及截图,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某赔偿被害人家属丧葬费,可酌情处罚。辩护人以上述等为由建议法庭对被告人钟某从轻处罚的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对被告人钟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的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钟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本院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及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作案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5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何敏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惠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