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2民初9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建平与蔡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2民初984号之一申请人:蔡希,男,住四川省营山县黄渡镇金台村*组。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涂刚,四川营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建平与被告蔡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2017年5月10日,被告蔡希向本院申请追加营山县人民医院为共同被告,认为原告杨建平是在营山县人民医院从事保安工作,其行为是在履行工作职责,且被告蔡希的近亲属在营山县人民医院治病,因被告蔡希需要将车停入营山���人民医院内,原、被告双方才发生的争执,作为被告蔡希与营山县人民医院均存在过错,应当对被告蔡希及原告杨建平受伤的后果承担民事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营山县人民医院不是本案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加申请人蔡希追加营山县人民医院为共同被告的申请。审判员 张江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邓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