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921执保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淑平、刘红新、刘红军与任永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平,刘红新,刘红军,任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921执保83号原告杨淑平,女,1975年12月1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原告刘红新,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原告刘红军,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被告任永明,男,1964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淑平、刘红新、刘红军诉被告任永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淑平、刘红新、刘红军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要求对登记在任永明名下的位于巴彦浩特镇某房屋拆迁补偿款予以冻结。原告提供登记在杨淑平名下的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淑平、刘红新、刘红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被告任永明名下的位于巴彦浩特镇某房屋拆迁补偿款予以冻结十二个月,冻结期间不得办理所有权变更、转移等手续;对登记在杨淑平名下的位于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某房屋予以查封十二个月,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所有权变更、转移等手续;本裁定一经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塔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彦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