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281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71号原告:周某。被告:万某。原告周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在本院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朱光华人民陪审员  张玉枝人民陪审员  王京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