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281民初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周某与万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万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81民初71号原告:周某。被告:万某。原告周某与被告万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周某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在本院宣告判决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用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审 判 长 朱光华人民陪审员 张玉枝人民陪审员 王京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邓伊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