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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3民初3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3717泰兴市四牌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罗荣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兴市四牌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罗荣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3民初3717号原告:泰兴市四牌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街道鼓楼南路310-1号。法定代表人:傅红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楠、曹成,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荣生,男,195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原告泰兴市四牌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罗荣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兴市四牌楼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代理审判员  史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