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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983民初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周某1与信宜市富加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信宜市富加乐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983民初827号原告:周某1,男,2007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信宜市。法定代理人:周某2,系原告父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洪,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冬云,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宜市富加乐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信宜市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岑宗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1诉被告信宜市富加乐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信宜市富加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无损害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1撤回对被告信宜市富加乐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3.3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6.66元,由原告周某1负担。审判长  谢贤干审判员  黄方强审判员  万彩凤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