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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8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冯振文与被告邓喜军、丁三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振文,邓喜军,丁三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628民初509号原告:冯振文,男。被告:邓喜军,男。被告:丁三娃(又名丁三),男。原告冯振文与被告邓喜军、丁三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冯振文、被告丁三娃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邓喜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冯振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清偿借款本金20000元,并按月利率2%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计算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30日,被告邓喜军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丁三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条。双方约定该借款月利率为2.5%,按季度清息,口头约定一年后归还。2016年11月16日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至今未还。被告邓喜军未答辩。被告丁三娃承认原告冯振文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1月16日,被告邓喜军因个人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2.5%。被告邓喜军并向原告出具了书面借据。被告丁三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并在借据上签名。本院认为,被告邓喜军向原告冯振文借款,被告丁三娃为其担保,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主张由被告清偿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合法部分应予支持。但双方约定利率超出年利率24%,对超出部分依法不予保护。因被告丁三娃与原告未约定保证方式,故应依法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综上所述,对原告主张由二被告连带清偿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合法部分应予支持。借款利息应依法按年利率24%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喜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冯振文清偿借款2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6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息);二、被告丁三娃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债务后,有权向被告邓喜军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邓喜军、丁三娃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雪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峰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权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主合同虽然没有保证条款,但是,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盖章的,保证合同成立。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