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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21民初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张金杰与薛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杰,薛德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21民初891号原告:张金杰,男,生于1966年8月15日,汉族,住舞阳县。被告:薛德亮,男,生于1967年2月9日,汉族,住舞阳县。原告张金杰与被告薛德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张金杰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金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金杰负担。审判员  张鹏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伟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