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民初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21
案件名称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吉芳、李建平、马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李建平,杨吉芳,马海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601民初325号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五家渠市16区新华苑小区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6702101113。法定代表人:施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萍,该公司员工。被告:李建平,男,1976年8月5日出生,住第六师老奇台镇。被告:杨吉芳,女,1980年2月10日出生,住第六师老奇台镇。被告:马海霞,女,1969年4月9日出生,住第六师老奇台镇。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村镇银行)与被告李建平、杨吉芳、马海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村镇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石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建平、杨吉芳、马海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村镇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李建平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00000元,2、逾期利息4812元(利息计算截止到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21日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的逾期利息比照双方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合计104812元;3、判令被告杨吉芳、马海霞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履行上述还款义务;4、诉讼费用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4月28日,被告李建平、杨吉芳、马海霞签订《农户联保小组协议》一份,约定联保小组任一成员向村镇银行借款,其他成员自动成为连带保证人,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自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两年。2016年5月4日,被告李建平、杨吉芳、马海霞与原告签订了《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李建平借款100000元,用于购买农资;借款期限自2016年5月4日至2017年5月3日;借款利率7.975‰,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本金借款期满时一次性归还。如逾期未还,贷款人有权宣布贷款立即到期,要求借款人、保证人立即归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并约定发生纠纷可向贷款人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给被告李建平发放借款100000元。被告李建平一直按要求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12月21日结息日,被告李建平账户内余额不足,形成欠息。原告多次催收未果,诉至法院。被告李建平、杨吉芳、马海霞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基本一致。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农户联保小组协议》、借款借据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村镇银行与被告李建平、杨吉芳、马海霞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李建平提供了100000元借款,被告李建平应当按季支付利息,在借款合同到期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现被告李建平欠付原告利息,原告有权利按约定收回贷款本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建平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4812元[(100000元×7.975‰÷30天×181天,自2016年9月21日计至2017年3月20日]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逾期利息暂计至2017年3月20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照双方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吉芳、马海霞作为联保借款合同的连带保证人,应当对被告李建平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吉芳、马海霞对李建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建平、杨吉芳、马海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五家渠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00000元,利息4812元,合计104812元(利息计算截止到2017年3月20日,2017年3月21日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的逾期利息比照双方签订的《农户联保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杨吉芳、马海霞对被告李建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198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092元,合计229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建平、杨吉芳、马海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仪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弥博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