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2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华仁世纪集团有限公司、刘云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仁世纪集团有限公司,刘云功,丁昌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512号申请人:华仁世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路37号。法定代表人:梁福东,董事长。被申请人:刘云功,男,194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申请人:丁昌艳,女,1982年2月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仁世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云功、丁昌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云功、丁昌艳名下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梦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