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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2民初2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华仁世纪集团有限公司、刘云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仁世纪集团有限公司,刘云功,丁昌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2民初2512号申请人:华仁世纪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路37号。法定代表人:梁福东,董事长。被申请人:刘云功,男,1945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申请人:丁昌艳,女,1982年2月1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仁世纪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刘云功、丁昌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二被告名下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刘云功、丁昌艳名下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梦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