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卢旭弟、广西洪源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旭弟,广西洪源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142号申请执行人:卢旭弟,男,1983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执行人:广西洪源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西山镇浔州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黄保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旭弟与被执行人广西洪源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西洪源居置业投资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且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锦荣审 判 员 黄庆朝代理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其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