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廖飞纯与安化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飞纯,安化县环境卫生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廖飞纯,男,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化县东坪镇,现被羁押在安化县看守所。被执行人安化县环境卫生管理所,住所地安化县东坪镇。法定代表人戴学龙,该所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廖飞纯与被执行人安化县环境卫生管理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化县环境卫生管理所向申请执行人廖飞纯给付了执行款76800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9民终2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阮碧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兴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