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13刑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陈丽萍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丽萍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613刑初103号公诉机关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丽萍,女,1965年1月16日出生,住烟台市芝罘区。2017年1月1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烟莱检公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丽萍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丽萍于2016年10月31日11时47分,驾驶×号小型轿车,沿体彩中心门前水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体彩中心门前处,从左侧超越前方顺行的曲某驾驶的无号牌轻便二轮摩托车时,两车刮擦,致曲某摔倒受伤,经烟台山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人陈丽萍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丽萍让他人代为报警,在现场等候,后被传唤到案。本院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的指控相一致。案发后,被告人陈丽萍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丽萍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人孙某的证言;被告人陈丽萍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理化检验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及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丽萍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主动让他人代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陈丽萍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丽萍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志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峻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