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刑初(速)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涛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14刑初(速)267号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涛,男,1991年01月12日出生,汉族,中共党员,身份证号372924199101124819,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成武县汶上集派出所。判决结果被告人王涛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仲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贾贝贝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青城阳检公刑诉[2017]288号起诉书指控:2017年3月5日15时35分左右,被告人王涛醉酒后驾驶鲁B5S7**号小型客车沿城阳区环城北路由西���东行驶至长城路口处,被民警查获。经血液检验,王涛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6mg/100ml。被告人王涛于2017年3月21日被传唤到案。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王涛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1-2个月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本院查明事实经审理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王涛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该已缴纳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山东省城阳区社区矫正管理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适用社区矫正。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涛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系���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该已缴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