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昆铁中执字第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郭中云与被执行人戚党清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中云,戚党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铁���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昆铁中执字第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中云,男,汉族,1957年1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钟祥市。被执行人:戚党清,男,汉族,1979年5月9日出生,住云南省泸西县。本院在执行郭中云与戚党清石林县鑫源煤矿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郭中云需要办理石林县鑫源煤矿批复升级改造后的相关手续,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案,本院于2015年4月2日裁定中止执行。现因石林县鑫源煤矿一直停产,未进行升级改造,井下全部设备被拆除,巷道倒塌,无法开展正常的通风排水作业且无人守场,不具备办理变更过户手续的条件,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有光审判员 王 佳审判员 刘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福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