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1民申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宋昕与苏玥、夏香花返还原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玥,宋昕,夏香花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申15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苏玥,女,199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妮,江苏苏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宋昕,男,199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一审被告:夏香花(苏玥的母亲),女,1972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再审申请人苏玥因与被申请人宋昕、一审被告夏香花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6)苏0115民初64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苏玥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送达程序严重违法。一审法院将判决书用快递的方式送达苏玥,根据送达回执得知,该快件为幼儿园报亭签收,苏玥直到被申请强制执行时才知悉一审法院已作出���决且生效,导致苏玥丧失了宝贵的上诉权。2、一审法院存在事实认定错误。苏玥未利用宋昕的信用卡进行套现,而是用于购物。3、一审法院存在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为苏玥因买车共计应当向宋昕返还115112元是对法律适用的错误。苏玥借款本息应为102200元,且宋昕与苏玥约定对该款双方各承担一半,现苏玥已经支付66640元,由此可见,苏玥对于借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综上所述,苏玥申请再审,请求撤销原判决第一项即“苏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宋昕车辆抵押贷款48472元”,依法改判驳回宋昕的该项诉讼请求。宋昕提交意见称,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苏玥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一、关于一审法院送达程序是否违法的问题。一审法院根据苏玥提供的送达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向苏玥邮寄了判决书,一审法院的该送达行��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苏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上诉,系自己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与一审法院无关。二、关于苏玥是否应当向宋昕返还案涉贷款的问题。宋昕用其车辆抵押办理贷款的目的系为了苏玥使用,根据宋昕提供的证据,该贷款本息应由苏玥偿还,且苏玥实际已偿还了大部分,故苏玥主张余款应由宋昕承担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苏玥的再审申请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苏玥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沈 通审判员 罗建华审判员 张 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