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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2民初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王太山与黄有俭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太山,黄有俭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820号原告:王太山,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被告:黄有俭,男,60岁,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区。原告王太山诉被告黄有俭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王太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太山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刘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谷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