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84民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胡玉连与四会市恒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玉连,四会市恒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84民初2号原告:胡玉连,女,汉族,1971年10月22日出生,住四会市。委托代理人:贝志江,广东志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会市恒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会市东城街道观海路凯旋豪庭S1座22号。法定代表人:曾镇强。原告胡玉连诉被告四会市恒强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玉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邱 毅审判员 夏睿娜审判员 陈 智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赖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