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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解伟与檀斌、陆建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伟,檀斌,陆建斌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11号原告:解伟,男,1964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立真,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毕志飞,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檀斌,男,1961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被告:陆建斌,男,196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原告解伟诉被告檀斌、陆建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解伟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解伟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180元,减半收取计1090元,由解伟负担。审 判 长 戴 明代理审判员 杨 静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舒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