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8刑初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炎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炎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8刑初147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炎辉,男,196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平和县。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7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炎辉被控故意伤害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5月2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理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炎辉到庭参加了诉讼。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日8时许,被告人林炎辉和被害人林某在平和县坂仔镇东风村尖峰场(地名)附近,因搬动铁皮的事发生肢体冲突。期间,林炎辉殴打林某的脸部、胸部等部位,致林某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林某的左侧第5、6、7、9四根肋骨骨折;左侧鼻骨骨折,左侧上颌骨额突粉碎性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7年1月17日,林炎辉经电话通知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7年1月10日,林炎辉与林某就民事赔偿达成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取得林某的谅解。经平和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林炎辉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炎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户籍证明,平和县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调解协议书��谅解书,被害人林某的陈述,证人叶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示意图及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炎辉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二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林炎辉案发后能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鉴于本案系因民间纠纷引发,林炎辉在归案后具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林炎辉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2?)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林炎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赖贤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夏榕1.本案适用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2?)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javascript:SLC(17010,0)?)第六十七条(?javascript:SLC(17010,67)?)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5?)。(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6?)。(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7?)。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8?)。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9?),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http:?/??/?205.6.0.1?/?claw?/?ApiSearch.dll?ShowRecordText?Db=chl&Id=19&Gid=19721&ShowLink=false&PreSelectId=127195168&Page=0&PageSize=20”l”m_font_10?)。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