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5民初2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布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布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5民初2272号原告:刘某,男,40岁,1976年10月31日,汉族,联系方式:150XX****XX4被告:布某,男,43岁,1974年2月7日,蒙古族,联系方式:134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布和巴亚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宝 力 尔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格根满都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