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4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胡一兰与林华武、潘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一兰,林华武,潘凌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4070号原告:胡一兰,女,195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永生,温州市诚天法律服务所。被告:林华武,男,197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告:潘凌云,女,1976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原告胡一兰与被告林华武、潘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原告胡一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胡一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忠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郑洛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