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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民申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莉、崔朝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莉,崔朝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民申12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莉,女,1976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会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怡,云南明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崔朝友,男,1957年1月30日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会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序华,云南在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再审申请人王莉因与被申请人崔朝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3民终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莉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案件基本事实所作的答辩、陈述、辩论自相矛盾,结合在卷的证据材料,只能证明被申请人支付给夏玉梅的定金仅为2万元而非5万元。二、原审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审中被申请人申请夏玉梅、陈道云出庭作证,此二人属获利共同体,且二人的证人证言与书证收据载明的内容相悖,真实性、合法性存在异议,书证及证人证言均不应作为定案依据。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申请再审,请求:撤销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3民终400号民事判决,依法再审,改判维持会泽县人民法院(2015)会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判决。经审查,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仅针对二审确认的第二笔定金3万元。本院认为,一方面,在卷的借条、收据在形式、内容表述及相应的署名、落款时间等细节处确有瑕疵;但另一方面,卖房人夏玉梅在诉讼过程中又一直出庭坚称其确已先后两次实际收取了5万元定金,相应的经手人陈道云亦到庭对付款情况进行了说明。而王莉对定金收取不予返还的约定并无异议。原审认为崔朝友一方对定金收取作出了合理解释,认定3万元的定金已经支付并无明显不当。综上,王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莉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薛 丽审判员 郭雅欣审判员 李玲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