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杨杰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杰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977号罪犯杨杰,男,1983年1月3日出生于四川省古蘭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福清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洛刑初字第1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杰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福清监狱于2017年4月2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杨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间累计获得4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杨杰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杨杰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罪犯杨杰的剩余刑期不足以执行机关呈报的减刑幅度,应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杰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5月13日起至2017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柯景英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