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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2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盛京泰腾(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尚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盛京泰腾(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天津泰达尚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277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韦玉国,男,1977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琳,天津新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盛京泰腾(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永基花园2-10-101。法定代表人:王秀霞,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佩莹,该公司经理。第三人:天津泰达尚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永基花园3-16I。法定代表人:钟连胜,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毅,该公司法务主管。韦玉国诉盛京泰腾(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第三人天津泰达尚城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2017)津0104民初277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盛京泰腾(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1197元,期限一年。韦玉国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韦玉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盛京泰腾(天津)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91197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瑞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