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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2执1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栾贻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栾贻先,周新龙,王非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141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住所地即墨市嵩山二路273号,组织机构代码:67527298-7。负责人:于彬,行长。被执行人:栾贻先,男,1982年5月14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周新龙,男,1982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王非凡,女,199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栾贻先、周新龙、王非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已庭外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82民初111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申术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