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民初1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孙娜娜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博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娜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博爱支行,孙娜娜,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博爱支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2民初1068号原告:孙娜娜,女,198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博爱支行,住所地,博爱县中路中段。负责人:李海东。原告孙娜娜与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公司博爱支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娜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2元,由原告孙娜娜负担。审判员 赵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