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1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张燕燕与姚海峰、李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燕,姚海峰,李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1民初1259号原告:张燕燕,女,198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姚海峰,男,198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被告:李晓华,男,198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燕燕与被告姚海峰、被告李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燕燕于2017年5月16日以本案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燕燕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燕燕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88��,由原告张燕燕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沈 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吴开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