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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5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5936高有梅与翁志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有梅,翁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5936号申请执行人高有梅,女,1971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翁志平,男,1959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高有梅与被执行人翁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82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翁志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高有梅2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5月19日起按年利率6%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翁志平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由翁志平向法院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受理后,由石燕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20000元及利息2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32元(未预交)。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风险告知书、限制高消费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有价证券,发现被执行人在多家银行有开户,但银行存款均不足百元,故未采取措施。在如皋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查询,未发现其在本辖区内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根据申请执行人反映,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本院于2017年3月9日至被执行人翁志平家中查找被执行人,其家门紧锁,家中无人,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上述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无法对其采取拘留措施。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82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