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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民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孝彬、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孝彬,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孝彬,男,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李冠华,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委托代理人王岚,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张孝彬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5民初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5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张孝彬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景友审判员  孙玲玲审判员  孔德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