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终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张孝彬、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孝彬,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终1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孝彬,男,1975年7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委托代理人李冠华,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委托代理人王岚,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张孝彬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市鑫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达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5民初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5民初4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重审。张孝彬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李景友审判员 孙玲玲审判员 孔德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