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24民初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张卫彬与胡学文、胡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诏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诏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卫彬,胡学文,胡辉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4民初565号原告:张卫彬,男,196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胡学文,男,198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被告:胡辉彬,男,1974年9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诏安县。原告张卫彬与被告胡学文、胡辉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卫彬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卫彬申请撤回起诉,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卫彬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张卫彬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溢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