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游某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6刑初598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游某,曾用名:游泳,男,1973年7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现住址成都市青羊区。2007年3月因犯聚众赌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7年2月24日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取保候审。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7)5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游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宗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游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川A3×××6的绿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本市金牛区三环路羊犀立交外侧进城辅道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被告人游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8.6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游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游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游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游某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川A3×××6的绿色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由成都市金牛区三环路羊犀立交附近停车场行驶约几十米至三环路羊犀立交外侧进城辅道等待代驾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检验,被告人游某血液乙醇浓度为108.6mg/100ml。归案后,游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受案登记表及到案经过,指认醉驾前车辆所停地点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挡获现场呼气测试结果、采血照片,血样封装袋照片,手机滴滴代驾软件照片,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及相关信息查询,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犯罪嫌疑人游某犯罪记录查询结果,游某交通违法记录网上查询,被告人的户籍信息,辨认笔录,现场笔录,证人罗某、周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游某的供述。本院认为,被告人游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游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此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游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李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倩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