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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绿林与于会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478号原告:吴某,男,1951年4月1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于某,男,57岁,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弓棚子镇。原告吴某与被告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艳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