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吴绿林与于会学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于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478号原告:吴某,男,1951年4月14日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大洼县被告:于某,男,57岁,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弓棚子镇。原告吴某与被告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吴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某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60元,由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巨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孙艳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