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5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广东中保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健达电业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中保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东莞市健达电业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226号原告:广东中保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横增路1号1210、1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092369429L。法定代表人:朱文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云,广东智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健达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宴岗第二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甄小燕。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中保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莞市健达电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价值人民币59000元的财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为原告的此次保全申请提供了额度为人民币59000元信誉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莞市健达电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梁柱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世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