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民终4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多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杨多宏,张杰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4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吴淞路400号,组织机构代码:73623793-2。主要负责人:张渝,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多宏,男,1922年11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鲁,安徽滨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张杰伟,男,1994年9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经常居住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多宏、原审被告张杰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16)皖0422民初1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明秋审判员 代 奇审判员 魏 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维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