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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02执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陈世飞与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飞,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200号申请执行人:陈世飞,女,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毕节市七星关区。被执行人: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淑芳,系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毕节市七星关区头步桥,机构代码证:95283402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毕节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毕市劳人仲案字(2015)第123号仲裁裁决书,受理陈世飞申请执行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黔0502执544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9月7日查封被执行人毕节金河化工有限公司在毕节市七星关区×××23幢1至2层仓库房屋,建筑面积1644.39平方米,房权证号:×××××××,该仓库房屋正在评估拍卖中。故可以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7)黔0502执2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拍卖成交后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马关江审判员 本清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饶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