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新01民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吴建平与胡晓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建平,胡晓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民初237号原告:吴建平,男,196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炉院街***号地王鞋城**楼****室,身份证号:3303241963********。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君,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渠江,新疆百丰天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晓武,男,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炉院街***号地王鞋城**楼****室,身份证号:3303241972********。原告吴建平与被告胡晓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吴建平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平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吴建平已预交98606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吴建平负担,余款98581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吴建平。审 判 长  金波代理审判员  庞艳人民陪审员  宋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蕊 来源: